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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通知

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人力资源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3-01-17 | 稿件来源: | 阅读量:1074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人力资源协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协会由企业、事业单位、社团机构等为主体,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基本原则:协会以“自愿加入,真诚分享,交流信息,共同进步”作为组织存在的前提与基本原则,任何参与者必须认同和遵守。

第四条 协会宗旨:搭建政企、企业与各类人才、人力资源从业者相互沟通交流、提升合作的平台;积极引进、培育、发展各类人才,提升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的整体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的单位为龙江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登记管理机关为龙江镇社会工作局。

第六条  本协会的会地址设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洲西路英华里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搭建一个政府与企业、人才机构、高校相互沟通交流、提升合作的平台。举办人力资源管理主题论坛、沙龙、活动日,开展国内外交流,编辑出版、发行协会会刊、运营协会网站等。

        (二)组织开展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研究,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学术活动;引进推广先进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管理方略和管理工具,帮助、指导企业解决各类管理问题。

        (三)致力开通国内外有关人力资源管理和专业顾问的组织网络,关注政府出台的各项政策及业界最新资讯,为会员搭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业务优势互补的交流快车道。

        (四)提供人才引进、人才培训、人才派遣、人事代理、技能鉴定等专业服务;指导协调各类人才服务机构,认真完成政府指定或委派的各项工作任务。

        (五)发展精英骨干会员,尽力打造本区(甚至本省)最具影响力的人力资源管理社团组织,促进各种业务规范和服务标准的建立,为政府制定人力资源政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以上概括为:人才培训、学术交流、资源共享、调查研究、人事代理、技能鉴定。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申请条件:承认拥护本会章程的中国合法单位、机构、团体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经理事会审批通过后,可正式取得单位会员资格。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参与协会的公开选举,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利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实行监督;

        (三)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和申办协会活动;

        (四)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和优惠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宣传协会宗旨,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提供或促成协会顺利举办活动的便利条件(如企业资料信息等);

        (四)主动对协会提供自己的建议、想法;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内不按时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通过理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及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大会须有全体会员半数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若遇特殊情况,有半数会员或四分之三的理事成员动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主持协会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由三十五名会员组成,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九名,均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原则上副会长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每季度或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协会会长任期为三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70周岁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负责本会全面工作。

        (二)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

本会设立秘书处作为理事会闭会期间的办事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或通过社会招聘由理事会会议确定录用。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分支机构、下设部门负责人人选,并提交理事会议决。

        (三)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及下设部门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名誉会长,对本会有重大贡献且具较大影响力的领导干部或社会人士,经理事会同意可担任为本会名誉会长。

名誉会长不参与本会日常运作,可应邀参加本会大型活动及重大问题的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顾问委员会,作为协会的辅助咨询机构,根据社会发展方向为协会提供工作指导和决策建议。其成员由在人力资源领域有贡献的各类人才或有关单位组成。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一名监事长、两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为三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会负责监督本章程内容的实施和本会的财务收支情况。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赞助;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在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或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注销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在2012年09月28日交由会员大会表决。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协会理事会负责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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