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营业员、仓库保管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初级:(一)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二)在本职业连续实习工作2年以上。
(三)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一)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二)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三)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四)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一)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二)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三)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者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四)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初级:(一)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二)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三)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一)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二)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三)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四)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一)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二)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三)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四)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以上。
(五)高等院校毕业并取得所申报职业(工种)的中级工等级证书。
家政服务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初级:(一)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二)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半年以上
中级:(一)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二)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5年以上。
(三)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高级:(一)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二)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三)大专以上毕业生,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四)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养老护理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初级:(一)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且取得毕(结)业证书。
(二)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中级:(一)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且取得毕(结)业证书。
(二)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三)取得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职业毕业证书。
高级:(一)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二)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6年以上。
(三)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 )毕业证书。
(四)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育婴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初级:(一)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二)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中级:(一)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二)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三)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四)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高级:(一)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二)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三)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可,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四)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五)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中式面点师、中式烹调师、餐厅服务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初级:(一)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毕(结)业证书。
(二)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三)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一)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二)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三)取得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高级:(一)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二)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三)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可,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四)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五)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营养配餐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中级:(一)取得餐饮职业(如烹调、面点、餐厅服务等)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连续从从事餐饮相关职业(如烹调、面点、餐厅服务等)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且取得毕(结)业证书。
(二)取得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一)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二)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三)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四)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美容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初级:(一)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二)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三)本职业学徒期内。
中级:(一)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取得毕(结)业证书。
(二)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三)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四)取得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美容职业毕业生。
高级:(一)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且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标准学时数,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二)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三)具有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四)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生。
营养配餐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中级:(一)取得餐饮职业(如烹调、面点、餐厅服务等)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连续从从事餐饮相关职业(如烹调、面点、餐厅服务等)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且取得毕(结)业证书。
(二)取得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一)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二)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三)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四)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