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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案例

多次医疗期该如何计算

发布时间:2013-10-23 | 稿件来源:龙江镇人才发展服务中心 | 阅读量:6146

【案例】
2009年1月1日,张乙入职B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2010年7月9日,张乙因意外受轻伤导致骨折,医院开具了病休证明,要求张乙休假3个月。公司同意了张乙的病假申请,张乙从2010年7月9日至2010年10月8日休病假。休完病假痊愈后,张乙又回公司上班。2010年11月28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在清理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中,发现张乙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询问公司领导意见后决定不与张乙续签劳动合同。因此,人力资源部提前一个月通知张乙:公司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但是第二天,张乙就拿着医院开的诊断证明说患有肺气肿,要求再休息三个月的医疗期。公司人力资源部不知道张乙是否应该再次享受医疗期,也不知道公司能否终止与张乙的劳动合同?

【案例解析】
张三的医疗期应为3个月,从其病休第一天开始,开始计算病假天数,并且确定医疗期周期,医疗周期应为6个月。因此,医疗期的计算周期为2010年7月9日到2011年1月8日。如果在此周期内病假累计不满3个月,则属于本次医疗期未满,同时这个医疗期也随之结束,计算办法“归零”,下一周期仍然要从张三下一次病假时开始记录。如果在此周期内病假累计满3个月(无论是否同一病因或是否一次还是多次请病假或是当年度还是跨年度,只管病假累计期是否已满),则医疗期满,即使其还未痊愈,在这一周期之内也不能再享受医疗期。其要享受医疗期的,只有等到下一个周期后才可以。张三病休3个月,病休到2010年10月8日,此时,医疗期满。在2011年1月8日前,其无权再享受医疗期,因此,2010年12月31日,公司可以终止与张三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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