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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信息中含有985或211高校限定被禁止

发布时间:2013-05-10 | 稿件来源: | 阅读量:5524

  法制网 记者 张维 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制度性院校歧视,即突出表现为对非“211”、“985” 工程大学毕业生就业的制度性院校歧视,有望得到改变。记者今天从教育部获悉,教育部已经下发《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凡是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举办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严禁发布含有限定985高校、211高校等字样的招聘信息

  近年来,用人单位招聘中规定求职的应届毕业生应为“211”、“985”高校之风盛行。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这一现象引起代表们的重视。如湘潭大学校长罗和安提出“尽快出台《反就业歧视法》,并明确增加反就业院校歧视法律条款”的建议。他称这样的歧视为“中国所特有的”,客观上造成了对一些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歧视。

  苏州大学博士生导师周永坤教授向《法制日报》表示,用人单位将能力与毕业院校简单划等号,其背后也是“图省事”的思想在作怪,懒于对求职学生的能力和素质进行认真细致的考察,却不知已经构成了对求职学生平等权的侵犯。

  全国律协宪法与人权委员会主任、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吴革也表示,毕业于重点大学的博士在应聘中被‘查本科出身’的事情屡见不鲜,他们往往因为本科没有就读 ‘211’、‘985’高校而失去了与其他人公平竞争的机会,可谓是以“非经济的个人特征”即与劳动效率和劳动生产力无关的因素来考察求着者,构成对宪法赋予公民的平等权的侵犯, 也广受诟病。教育部通知的出台正值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关键时期,可谓非常及时,必将使上述问题得到极大改善。

  专家们均表示,通知固然能够缓解歧视问题,但只有上升到法律层面,才能有最好的效果,出台《就业歧视法》势在必行。

  教育部的通知显然在反就业歧视上已经迈出了重要一步。除了严禁发布含有限定985高校、211高校等字样的招聘信息外,教育部通知还要求,严禁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有关性别、户籍、学历等歧视性条款的需求信息,严禁发布虚假和欺诈等非法就业信息,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学校要加强对毕业生的法制教育,提高毕业生维权意识,积极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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