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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案例

职工书面声明放弃社保是否有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13-10-22 | 稿件来源:龙江人才网 | 阅读量:5322

【 案例】
        刘某于2009年4月10日到昌乐县某纺织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在工作期间,单位没有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10年5月16日,刘某辞职后诉至昌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为其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在庭审中,公司称,不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公司出具了刘某书写的声明,刘某在声明中表示自愿放弃由公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权利,同时要求公司把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随工资发给自己。
 


【解析】
        原书写的声明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具法律效应。公司应到社保机构为员工补缴欠缴社保中公司必须承担的部分以及滞纳金,员工补缴社保自付部分。
        刘某作出的书面声明,违反了《劳动法》第72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劳动者在年老、患病、生育、伤残、失业时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和服务的制度,具有强制性和法定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执行法律、法规有关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公司将社会保险费发给刘某,是为了逃避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虽刘某书面声明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但这种声明属无效声明。这类协议在社保经办机构那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如果社保机构查出用人单位没有参保的话,用人单位一样要承担补缴和被罚款的处罚。最后,仲裁委裁决该公司为刘某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数额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为准,刘某自己承担个人缴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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